[時論] 社會舉報 新聞的 準確性和客觀性因素
編輯 崔忠雄( Choongwoong, Choi) 編輯時間 2017.08.02 10:18
註釋:崔忠雄 編輯社長
各種媒體激增,再加上最近不斷有社會報導準確性和客觀性問題上了法庭,媒體報導的準確性和客觀性問題(原文:討論)不斷出現。
分析2015年度215起媒體類判決案件,媒體報導受害訴訟的55%是要求賠償損失,媒體敗訴近一半。校正報導為50.5%原告勝訴率,反駁報導為37.2%,原告的損失賠償平均要求額為1億2.244萬韓圓,最高要求額是15億韓圓,法院在原告勝訴判決裡,平均支付額為約1.073萬韓圓,最高額為4億2.730萬韓圓。以上是因媒體的錯誤報導而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實例。
去年因錯誤報導向言論仲裁委員會申請受害救助的案件共計3,170件。其中73.1%要求損失賠償,70.4%要求校正報導,69.8%要求反駁報導。從申請內容中可以看出,包括名譽毀損在內的多種報導形態中,反映最多的是媒體報導的準確性和客觀性問題。
公正性是所有媒體應該追求的核心價值。尤其是利用公共財產即無線電的廣播新聞社,對其公共性質及公益性的要求就比其他新聞媒體更加嚴格。公正性在報導中如同生命。所謂均衡性,就是在一個題材中要求數量與質量的均衡。時事報導和社會舉報性節目中,公正性即是不可丟棄的基本價值,也是目標。
報導的客觀性是新聞業(journalism)要求的最主要的道德範疇之一。丹尼斯·麥克奎爾(Denis McQuail)在報導的概念上分成兩部分。認知層面來看的真實性,即提供新事件或新現象的準確並全面的信息;評價層面來看的公平性,即製作有關事件或現象的新聞的過程中應不帶偏見。在這裡,可以說最重要的是構成真實性,即信息的準確性。因為信息不準確,報導不僅不真實,也不會是公平的。
特別在多媒體時代,在各樣的、大量的信息不斷湧現下,實際形成新聞報導的過程當中總會有產生不準確信息的可能性。如:新聞提供者向記者傳達信息的過程;記者從新聞提供者獲得信息的方法與形式;記者核實獲取信息再補充以及編製過程以外,還有記者個人缺乏專業性、有偏見、摻雜個人感情、單純的失誤等原因,而難免報導信息不精確的風險。
社會舉報節目的主要功能是滿足國民的知情權,並作為我們社會守衛者(原文:把守)執行社會的監視功能。通過批評和監督對我社會的貪污腐敗、不正之風等社會病態現象,來實現光明健康的社會,這是大方向。但如果這種社會舉報類時事報導節目缺乏客觀性和公正性,反而會讓觀眾陷入混亂而導致副作用。
尤其電視廣播不同於報紙,因它足可以用拍攝和剪輯技術使哪一方變得有利或不利,所以,僅以外在的「客觀」、「均衡」來判斷公平是無意義的。採編在敏感的話題上表明個人的見解,是對報導可靠性的致命打擊。因社會舉報類節目的報導缺乏準確性和專業性等原因導致,走到法院見分曉的事例接連出現。
「瘋牛病」報導事件的官司已進行了三年多,大法院(最高法院)最終判決認定其報導內容部分與事實不符。五條核心爭議點當中三個是虛假報導,剩下兩條也成問題,只是無法僅用屬不屬實來判斷是否是虛假報導而已,並不是說報導本身就不存在任何問題。
另一事例:黃土面膜中檢出重金屬的報導,致使該公司倒閉,法院在最終判決中判定「黃土面膜中檢出來的磁性物質是黃土本身含有的氧化鐵,是登在國際化妝品原料冊中的化妝品原料」。即使是這樣,經營黃土面膜公司的受歡迎的著名藝人最終卻因疾病與世長辭。
類似的典型事例都在說明,對於媒體報導尤其是社會舉報欄目,公正和客觀是多麼重要的。記者與製作人(program director)的專業程度會左右報導的公正性、客觀性、準確性,一絲不苟的新聞學(journalism)倫理意識和使命感是最重要的(原文:核心要素)。
不久前,某電視台「舉報者們」的欄目曾播出一個中國女性來韓國尋找丈夫的故事。欄目中介紹丈夫是為躲避中國宗教鎮壓到韓國申請難民的,(原文:一個中國女性來韓國尋找為躲避中國宗教鎮壓到韓國申請難民的丈夫的故事)
並是全能神教會(全能神教,以下称「教會」)信徒。因節目(program)自始至終都以中國女性的主張和立場構成,對教會的立場和解釋做了省略,使觀眾看了後感覺教會是個破壞家庭的惡性(原文:道德敗壞)團體一樣,來龍去脈裡缺乏(原文:萎縮)均衡性要素。尤其是在談事實關係中屬於核心爭議點的「麥當勞殺人事件」上,有媒體指出僅依靠採訪與教會利害關係相互衝突的中國某教授、(韓國)國內教授、其他教會信徒,這是缺乏公正性(原文:公平的均衡感)和明確的客觀驗證。沒有公平的講出丈夫流亡成為難民的具體背景(這一點),也增加了懸念。
社會主義體制的朝鮮和中國,宗教自由沒有保障。朝鮮,至今仍在扣押韓國宣教士等6人;中國,包括法輪功在內的宗教一直在遭受殘酷的迫害和鎮壓,今年年初,韓國宣教士等60餘人被驅逐,這些內容通過媒體報導而眾所皆知。根據近來大法院對「錯誤報導特定宗教」的判定來看,這是非常敏感且需要格外留意的部分。
將公正性定為法律條款(原文:法律概念)的《廣播法》第六條第一項中明確指出:「用於廣播的報導應公正、客觀」;第九條廣播審議中公正性條款第一項規定:「廣播內容應客觀,不應歪曲事實」,第二項規定:「報導社會問題(原文:社會性爭議點)、利害關係針鋒相對的事件時,要維持公正性和均衡性,並要均衡地反映當事者們的意見」。定性公正性的《廣播法》和《廣播審議規定》中都包含了「客觀性」,比起《廣播法》、《廣播審議規定》規定出五項內容更詳細地規定了均衡性和禁止歧視等內容。
通過廣播曝光社會各個角落的不正之風,正是媒體當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在社會舉報類節目裡,報導針鋒相對的利害關係或意見時,以既定方向生編硬造的製作報導方式,只能引發公正性、客觀性的爭議。
社會檢舉性報導,不是說單突出一方的立場,就能達到檢舉和批判的效果,反而會失去公信力和說服力。如果是確定不了雙方誰對誰錯的事件,則需要公平的採訪和展示雙方,讓觀眾來判斷。影像處理和結構按照製片人定好的意圖構成、剪輯、進展,無疑就是不顧及公正性、客觀性的製作態度。各個新聞來源的意見和立場應有均衡性,為了不歪曲事實應當完全、客觀地報導。
越是敏感的事件,未能通過深層取材來確保資料準確,那就不能達到客觀。在社會舉報性報導中,滿足採訪必須的功能是對的,但是為了套配結構有意圖或誘導偏向一方的採訪方式需要被取締,否則稍有不慎就會引發侵害人權、毀損名譽、侵犯隱私等媒體的副作用。
社會舉報性報導實事節目,需要在確切事實的基礎上,均衡地選出新聞來源。沒有明確的採訪資料,就談不到客觀。在分析中發現,報導時模擬案發現場、重新編輯(原文:再構成包裝)新聞的過程是降低報導信賴度的又一個原因。
應以媒體作為我們社會的守衛者(原文:把守)檢舉社會的惡行,強化社會規範,來加強社會改革和社會整體機能。但是社會舉報性報導的氾濫,也可能會導致社會不穩定(原文: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情緒)。接觸各種各樣的社會問題和事件現場,做深層取材分析,對發生問題的背景和內容準確傳達,是準確、客觀報導的核心要素。社會舉報性節目必須守的前提條件是確保真實性。傳媒(media)的發展取決於媒體恢復誠信(原文:可信度)。
原文鏈接:http://www.kns.tv/news/articleView.html?idxno=336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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